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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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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科各股各置股長 1 人,主管各股事務,並依業務情形得各配置書記官錄事若干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3條,該科各股應設置一名股長,負責管理各股的事務,並根據業務情況可以配置相應數量的書記官或錄事人員。這意味著該科的運作需要有一位股長來負責並統籌各項事務,此外,可以根據工作的需求配置書記官或錄事人員來協助工作。具體的配置數量需根據業務情況而定,並無明確的限制。

  • 書記官名詞
  • 錄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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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三、本科各股各置股長 1 人,主管各股事務,並依業務情形得各配置書記官或錄事若干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