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科各股各置股長 1 人,主管各股事務,並依業務情形得各配置書記官或錄事若干人。
根據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3條,該科各股應設置一名股長,負責管理各股的事務,並根據業務情況可以配置相應數量的書記官或錄事人員。這意味著該科的運作需要有一位股長來負責並統籌各項事務,此外,可以根據工作的需求配置書記官或錄事人員來協助工作。具體的配置數量需根據業務情況而定,並無明確的限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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