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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統計室辦事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室辦理各項統計,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前,就以年度前之公務統計資料,加以分析,提供本院首長及有關單位作為擬訂年度施政計畫與概算之參考。在年度進行中,應按期編製公務統計分析報告,供預算之執行與會計管理之查對。在年度結束後,應及時編製各項統計年報,作為考工作成果與編製決算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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