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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統計室辦事要點

  • 異動日期:96 年 03 月 2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最高法院統計室(以下簡稱本室)辦事要點依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八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室主任,承行政院主計長之命,並依法受本院院長之監督指揮,主辦本院統計事務,得出席本院有關業務之各項會議。

本室工作,分民事及刑事兩股辦理。

本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登記及整理。 二、關於民刑事統計報表之設計與編製。 三、關於民刑事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研究。 四、關於民刑法官辦案情形表之製作與算。 五、關於規章、刊物之編輯與保管。 六、關於統計圖表之製作。 七、關於各種統計資料應用之提供。 八、關於文稿之撰擬及長官臨時交辦事項。

本室置佐理人員,其任免遷調依行政院主計處「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辦理,如有業務需要,院長得調派院內適當人員支援。

本室辦理第四條之統計業務,得要求有關庭科室密切合作。並得調取有關統計資料。

本室對於各項統計報告之資料,起訖時間及造報期限,均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本室辦理各項統計,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前,就以年度前之公務統計資料,加以分析,提供本院首長及有關單位作為擬訂年度施政計畫與概算之參考。在年度進行中,應按期編製公務統計分析報告,供預算之執行與會計管理之查對。在年度結束後,應及時編製各項統計年報,作為考工作成果與編製決算之依據。

本要點自院長核定之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