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統計室辦事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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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登記及整理。 二、關於民刑事統計報表之設計與編製。 三、關於民刑事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研究。 四、關於民刑法官辦案情形表之製作與核算。 五、關於規章、刊物之編輯與保管。 六、關於統計圖表之製作。 七、關於各種統計資料應用之提供。 八、關於文稿之撰擬及長官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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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統計室辦事要點第4條,該統計室的職掌如下: 1. 蒐集、登記和整理統計資料。 2. 設計和編製民事和刑事統計報表。 3. 整理、分析和研究民事和刑事統計資料。 4. 製作和核算民事和刑事法官辦案情形表。 5. 編輯和保管規章和刊物。 6. 製作統計圖表。 7. 提供各種統計資料的應用。 8. 撰寫文稿並處理長官臨時交辦的事項。 根據最高法院統計室辦事要點第4條,統計室負責統計相關的資料,編製統計報表和法官辦案情形表,並進行資料分析和研究。他們還負責製作統計圖表,編輯刊物和保管文件。同時,他們也提供各種統計資料的應用,並撰寫相關文稿。統計室的工作內容非常廣泛,旨在提供統計資料和相關資訊,以支持法院的運作。
- 刑法法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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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