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財務收支審核及稽察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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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要點第五點第一、二、四、五各款所規定之委員,其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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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財務收支審核及稽察要點第 10 條,本要點第五點第一、二、四、五各款所規定之委員的任期為一年,可以連選連任。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財務收支審核及稽察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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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