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要點係參酌會計法及審計法有關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0.08.16
最高法院財務收支審核及稽察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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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院為審核財務收支及稽察採購營繕工程,特設置最高法院財務收支審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三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左:
(一) 審核本院財務收支情形。
(二) 稽察本院採購營繕工程。
四 本院重大營建工程另設有較高階層之營建委員會者,依該委員會之規定辦理之。
五 本委員會以左列人員組織之,並由庭長為主席。
(一) 庭長互選委員一人。
(二) 法官互選委員一人。
(三) 書記官長、會計主任、人事室副主任為當然委員。
(四) 薦任、委任職員互選委員一人。
(五) 經院長指定之委員一人。
六 本院每月經費之收支事項,會計室應按月編製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整理裝訂成冊,並由本委員會每月定期召開之會議審核之。
七 本委員會,稽察有關採購營繕工程除應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稽察條例」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本委員會應注意查核左列事項:
(一) 承辦單位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各項財物時,應於事前詳確訂明其名稱、品質、規範、圖樣、型式、貨樣暨其他有關事宜。
(二) 承辦單位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時,應詳訂合理底價,其金額未達稽察條例所定一定金額,但在同年度內科 (項) 目相同之每件營繕工程二佰萬元,或一次採購一佰萬元以上者,應先送本委員會審核後,依照規定招標,比價,或議價。
(三) 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各項財物,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抽查抽驗,如發生技術及設備困難問題,並得報請院長委託有關檢驗機構辦理。
(四) 營繕工程或採購財物,經驗收合格,其付款程序依照「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辦理。
八 本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採購、營繕工程為配合工程進度得隨時召開之。
九 本委員會召開時須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主席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十 本要點第五點第一、二、四、五各款所規定之委員,其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十一 本要點於提報本院年終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之。如有未盡事宜,得報請院長修訂之。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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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財務收支審核及稽察要點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80.08.1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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