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財務收支審核及稽察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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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左: (一) 審核本院財務收支情形。 (二) 稽察本院採購營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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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財務收支審核及稽察要點第3條主要授予最高法院財務審核委員會的職權。根據此條款,該委員會具有以下職掌: (一) 審核最高法院的財務收支情況:該委員會負責審核最高法院的財務狀況,包括財務收入和支出。 (二) 稽察最高法院的採購和營繕工程:該委員會負責稽察最高法院的採購程序和進行中的營繕工程,以確保合規性和效率。 根據最高法院財務收支審核及稽察要點第3條之規定,最高法院財務審核委員會擁有審核最高法院財務收支和稽察採購營繕工程的權限。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的例子: - 最高法院財務年度報告:該報告提供了最高法院的財務收入和支出相關資訊,以供財務審核委員會進行審核。 - 最高法院採購和營繕工程程序:包括採購文件、投標程序和合約細節等資料,以供財務審核委員會稽察採購和營繕工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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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