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財務收支審核及稽察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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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委員會,稽察有關採購營繕工程除應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稽察條例」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本委員會應注意查核左列事項: (一) 承辦單位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各項財物時,應於事前詳確訂明其名稱、品質、規範、圖樣、型式、貨樣暨其他有關事宜。 (二) 承辦單位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時,應詳訂合理底價,其金額未達稽察條例所定一定金額,但在同年度內科 (項) 目相同之每件營繕工程二佰萬元,或一次採購一佰萬元以上者,應先送本委員會審核後,依照規定招標,比價,或議價。 (三) 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各項財物,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抽查抽驗,如發生技術及設備困難問題,並得報請院長委託有關檢驗機構辦理。 (四) 營繕工程或採購財物,經驗收合格,其付款程序依照「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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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財務收支審核及稽察要點第 7 條規定了最高法院在稽察採購及營繕工程方面應注意查核的事項。根據這條規定,承辦單位在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時,必須事前詳確訂明相關事宜,如名稱、品質、規範、圖樣、型式、貨樣等。另外,承辦單位在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時應詳訂合理的底價,金額未達一定金額(根據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稽察條例所規定的金額)的情況下,若在同一年度內有相同目的的每件營繕工程超過200萬元或一次採購超過100萬元,應先審核後再進行招標、比價或議價。此外,要注意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抽驗,若有技術和設備困難問題,可請有關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最後,營繕工程或採購財物經驗收合格後,付款程序應按照「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進行。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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