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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財務收支審核及稽察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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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院每月經費之收支事項,會計室應按月編製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整理裝訂成冊,並由本委員會每月定期召開之會議審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財務收支審核及稽察要點第6條的規定,最高法院的會計室每月需編製會計報告,並將相關的原始憑證整理裝訂成冊。然後,這些資料需要在每月定期召開的委員會會議上進行審核。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最高法院的財務收支狀況能夠得到適當的監督和審核。 參考資料: 台灣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財務收支審核及稽察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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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財務收支審核及稽察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財務收支審核及稽察要點第 6 條規定:「六 本院每月經費之收支事項,會計室應按月編製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整理裝訂成冊,並由本委員會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財務收支審核及稽察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