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財務收支審核及稽察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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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院每月經費之收支事項,會計室應按月編製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整理裝訂成冊,並由本委員會每月定期召開之會議審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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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財務收支審核及稽察要點第6條的規定,最高法院的會計室每月需編製會計報告,並將相關的原始憑證整理裝訂成冊。然後,這些資料需要在每月定期召開的委員會會議上進行審核。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最高法院的財務收支狀況能夠得到適當的監督和審核。 參考資料: 台灣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財務收支審核及稽察要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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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