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財務收支審核及稽察要點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五 本委員會以左列人員組織之,並由庭長為主席。 (一) 庭長互選委員一人。 (二) 法官互選委員一人。 (三) 書記官長、會計主任、人事室副主任為當然委員。 (四) 薦任、委任職員互選委員一人。 (五) 經院長指定之委員一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財務收支審核及稽察要點第5條,該委員會的組織人員如下: (一) 庭長互選委員一人。 (二) 法官互選委員一人。 (三) 書記官長、會計主任、人事室副主任為當然委員。 (四) 薦任、委任職員互選委員一人。 (五) 經院長指定之委員一人。 根據此規定,委員會的組成包括庭長、法官、書記官長、會計主任、人事室副主任、薦任職員、委任職員以及經院長指定的委員。他們共同組成委員會,並由庭長擔任主席。這些委員的選舉或指定方式皆在法規中有明確的規定,以確保委員會的成員組成符合法定標準。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高法院財務收支審核及稽察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