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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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刑事大法庭(以下簡稱大法庭)裁定及不同意見書暨經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一律刊登公報;其他裁判,主辦法官認有刊登公報之價值者,送請庭長或審判長核閱時,應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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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第 1 條規定了幾個內容: 1. 第一項提到大法庭的裁定、不同意見書以及經徵詢程序達成的統一法律見解都必須刊登在公報上。 2. 第二項提到其他裁判,如果主辦法官認為具有刊登公報的價值,則需要送請庭長或審判長核閱時,在陳述中說明理由。 根據這段法條,最高法院的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要求大法庭的裁定和統一法律見解必須刊登在公報上,而對於其他裁判,主辦法官需要認為具有刊登公報的價值,並且在送請核閱時提供相關的理由。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第1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92
- 裁判名詞
- 核名詞
- 陳明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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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