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
- 異動日期:108 年 07 月 1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民、刑事大法庭(以下簡稱大法庭)裁定及不同意見書暨經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一律刊登公報;其他裁判,主辦法官認有刊登公報之價值者,送請庭長或審判長核閱時,應陳明。
二、庭長或審判長對依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及認有刊登公報價值之裁判,除在該裁判之第一頁右上角註記外,對該裁判之文字亦應特別訂正,代閱裁判書之庭長亦同。
三、各庭科長對大法庭裁定及不同意見書或有註記之裁判,送印時應加印二份,送請大法庭審判長或各該庭庭長、審判長審核。
四、大法庭審判長、各庭庭長或審判長對選刊公報之裁判,應標明裁判要旨及相關法條,由各該庭科長於審判系統「刊登公報作業」欄登錄裁判要旨及相關法條後,印製一式二份連同裁判書全文,送請大法庭審判長或各該庭庭長、審判長審核蓋章。
五、各該庭科長應隨時向大法庭審判長或庭長、審判長取回上開核章後之裁判要言,連同裁判書全文,一併送交資料科轉陳院長核定後,分別發送司法院及有關法學雜誌社;其送刊司法院公報及司法周刊者,應併附電子檔。
六、資料科每月所送刊公報之裁判要旨,均備作各年度最高法院裁判及大法庭書類選編之重要資料。
七、本要點自院長核定之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