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五、各該庭科長應隨時向大法庭審判長或庭長、審判長取回上開核章後之裁判要言,連同裁判書全文,一併送交資料科轉陳院長核定後,分別發送司法院及有關法學雜誌社;其送刊司法院公報及司法周刊者,應併附電子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第5條,各該庭科長需隨時向大法庭審判長或庭長、審判長取回核章後的裁判要言及裁判書全文。這些資料會一同送交資料科經由陳院長核定後,分別發送至司法院及相關的法學雜誌社。若要發送至司法院公報或司法周刊,則需同時提供電子檔案。但文章中沒有提到參考資料的範例,也沒有提供相關資訊。
- 上開名詞
- 核名詞
- 裁判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高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