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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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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該庭科長應隨時向大法庭審判長或庭長、審判長取回上開章後之裁判要言,連同裁判書全文,一併送交資料科轉陳院長核定後,分別發送司法院及有關法學雜誌社;其送刊司法院公報及司法周刊者,應併附電子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第5條,各該庭科長需隨時向大法庭審判長或庭長、審判長取回核章後的裁判要言及裁判書全文。這些資料會一同送交資料科經由陳院長核定後,分別發送至司法院及相關的法學雜誌社。若要發送至司法院公報或司法周刊,則需同時提供電子檔案。但文章中沒有提到參考資料的範例,也沒有提供相關資訊。

  • 上開名詞
  • 名詞
  • 裁判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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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第 5 條規定:「五、各該庭科長應隨時向大法庭審判長或庭長、審判長取回上開核章後之裁判要言,連同裁判書全文,一併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