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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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法庭審判長、各庭庭長或審判長對選刊公報之裁判,應標明裁判要旨及相關法條,由各該庭科長於審判系統「刊登公報作業」欄登錄裁判要旨及相關法條後,印製一式二份連同裁判書全文,送請大法庭審判長或各該庭庭長、審判長審核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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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選刊公報實施要點》第4條規定,對於選刊公報中的裁判,應該標明裁判要旨及相關法條。裁判要旨及相關法條的登錄及審核程序應由各庭科長負責,並由大法庭審判長、各庭庭長或審判長進行審核蓋章。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最高法院選刊公報實施要點》,該文件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裁判要旨及相關法條的標明及審核程序。 範例:在一起裁判中,法院判決後認為該案具有重大意義,適合收錄於選刊公報,根據《最高法院選刊公報實施要點》第4條的規定,裁判審核後將該裁判要旨及相關法條在審判系統中登錄,並將裁判書全文送請審核蓋章後進行印製與發行。
- 裁判名詞
- 要旨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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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