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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大法庭審判長、各庭庭長或審判長對選刊公報之裁判,應標明裁判要旨及相關法條,由各該庭科長於審判系統「刊登公報作業」欄登錄裁判要旨及相關法條後,印製一式二份連同裁判書全文,送請大法庭審判長或各該庭庭長、審判長審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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