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卷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調閱保存之卷宗,應經科長以上人員填調卷卡簽名蓋章,調卷卡計兩聯 (附件一) 一聯送檔案股,憑單調卷;一聯存在調卷單位備查。 附件一 最 高 法 院 調卷卡存根 . 最高法院調卷卡 ───── . . 調卷 年 月 日 調 年 還 .┌──┬─┬─┬──┬──┬──┬───┬──┐ .│ │ │ │ │宗 │調卷│調卷人│ │注卷 度 卷 .│年度│字│號│案由│ 數│ │ │備註│意.│ │ │ │ │冊 │單位│蓋 章│ │:年 年 .├──┼─┼─┼──┼──┼──┼───┼──┤每字 .│ │ │ │ │ │ │ │ │案.│ │ │ │ │ │ │ │ │一月 月 .│ │ │ │ │ │ │ │ │卡號 .│ │ │ │ │ │ │ │ │ .│ │ │ │ │ │ │ │ │ 日 日 .└──┴─┴─┴──┴──┴──┴───┴──┘ 宗 . 還卷 年 月 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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