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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卷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調閱文卷用畢後應即送還,如經二十日未還,又未聲明延期者,管卷人員應填催卷單 (附件二) 催還。調卷人接到催卷單後,應即將卷宗送還。如尚須留用者,應於原單上註明繼續留用事由及期間蓋章,交還檔案股存查。 附件二 ┌─┬────────────────────────────┐│檔│承調 年度 字第 號 ││ │ 案底卷 宗 (冊) ,已屆還卷日期,請即歸還││案│。如有留用必要,務請詳填附單見復。 ││ │ ││股│ ││ │ 此 致 ││催│ ││ │ 庭 ││卷│ 科 ││ │ 檔案股啟 年 月 日││單│ │└─┴────────────────────────────┘................................................................ ┌────┬──────────────┬─┬────────┐│ │ 宗│調│ ││調用案卷│ 年度 字第 號 │卷│ ││ │ 冊│人│ │├────┼──────────────┤員│ ││留用事由│ │蓋│ │├────┼──────────────┤章│ ││歸還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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