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閱文卷用畢後應即送還,如經二十日未還,又未聲明延期者,管卷人員應填催卷單 (附件二) 催還。調卷人接到催卷單後,應即將卷宗送還。如尚須留用者,應於原單上註明繼續留用事由及期間蓋章,交還檔案股存查。 附件二 ┌─┬────────────────────────────┐│檔│承調 年度 字第 號 ││ │ 案底卷 宗 (冊) ,已屆還卷日期,請即歸還││案│。如有留用必要,務請詳填附單見復。 ││ │ ││股│ ││ │ 此 致 ││催│ ││ │ 庭 ││卷│ 科 ││ │ 檔案股啟 年 月 日││單│ │└─┴────────────────────────────┘................................................................ ┌────┬──────────────┬─┬────────┐│ │ 宗│調│ ││調用案卷│ 年度 字第 號 │卷│ ││ │ 冊│人│ │├────┼──────────────┤員│ ││留用事由│ │蓋│ │├────┼──────────────┤章│ ││歸還日期│ │ │ │└────┴──────────────┴─┴────────┘
根據最高法院案卷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14條,調閱文卷用畢後應立即送還,如果超過20天未還且沒有聲明延期,應填催卷單並催還。調卷人在收到催卷單後應立即將卷宗送還。如果需要繼續留用,應在原單上註明留用事由和期間蓋章,交還檔案股存查。 根據附件二的格式可知,催卷單要填寫案底卷宗編號、已屆還卷日期,如果需要留用,則填寫留用事由和期間。 這些資訊來自於最高法院案卷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該文件提供了案卷保存及回歸的具體程序和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