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卷歸還時,管卷人員驗收無訛,即將原調卷卡檢出蓋「文卷已還」戳後,交還調卷人,並登記於卷宗出入簿。
根據「最高法院案卷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 15 條」的規定,在原卷歸還時,管卷人員需要進行驗收,確保卷宗的完整無誤。驗收無誤後,管卷人員會在原調卷卡上蓋上「文卷已還」的戳記,然後將卷宗交還給調卷人,同時在卷宗出入簿上記錄相關資訊。根據這個規定,可以確保卷宗的歸還過程被正確紀錄和追蹤。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案卷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