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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卷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過保存期限之卷宗、文件、報表、簿冊等,應於各年度終結,由管卷人員詳加整理,造具清冊報請院長准,予以銷燬。 民刑事訴訟案件底卷附有裁判原本者,抽存其原本,餘件報請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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