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保存期限之卷宗、文件、報表、簿冊等,應於各年度終結,由管卷人員詳加整理,造具清冊報請院長核准,予以銷燬。 民刑事訴訟案件底卷附有裁判原本者,抽存其原本,餘件報請銷燬。
根據最高法院案卷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20條,保存期限已經結束的案卷、文件、報表和簿冊應詳細整理,並製作清單提交給院長核准,然後將其銷毀。而附有裁判原本的民刑事訴訟案件底卷則需要保留原本,餘下的文件則報請銷毀。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案卷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20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88&FLNO=2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