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事務之卷宗、簿冊、圖表及其他文書分左列六類保存之。 一 關係特為重要可引為規例,與應常留備查考者,永遠保存。如未失時效之最重要交卷、院令 (函) 、呈稿、文卷保存簿、銷燬文卷清冊、統計年報、半年報、人事資料、歸檔簿、不動產所有權狀、國家賠償協議書、冤獄賠償決定書、律師懲戒決議書原本等屬之。 二 關係亦較重要,而無須永遠保存者,保存十年。如次要呈稿、總收發文簿、會計簿冊、聯單、存單等屬之。 三 各類案件分案簿、各類案件進行簿,保存十五年。 四 民刑事案件統計資料登記卡片、月報表、民刑事辦案月報表、民刑事裁判送閱簿、送達文件證明簿、工作計畫及各種研考卷保存五年。 五 尋常或例行之件,保存三年。如關於發文送稿簿、簽到簽退簿,及其他雜件各簿冊屬之。 六 關於會計書類卷宗之保存期限,依會計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在銷燬前應先函請審計機關同意,並應再陳報司法院核定。 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期限,於歸檔後翌年起算保存始期。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內容,對於最高法院案卷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19條進行釋義如下: 根據最高法院案卷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19條,行政事務之卷宗、簿冊、圖表及其他文書共分為六類進行保存。具體保存期限如下: 一、關係特為重要可引為規例,與應常留備查考者,永遠保存。這些包括未失時效的最重要交卷、院令(函)、呈稿、文卷保存簿、銷燬文卷清冊、統計年報、半年報、人事資料、歸檔簿、不動產所有權狀、國家賠償協議書、冤獄賠償決定書、律師懲戒決議書原本等。 二、關係亦較重要,而無須永遠保存者,保存十年。這些包括次要呈稿、總收發文簿、會計簿冊、聯單、存單等。 三、各類案件分案簿、各類案件進行簿,保存十五年。 四、民刑事案件統計資料登記卡片、月報表、民刑事辦案月報表、民刑事裁判送閱簿、送達文件證明簿、工作計畫及各種研考卷保存五年。 五、尋常或例行之件,保存三年。這些包括發文送稿簿、簽到簽退簿,以及其他雜件各簿冊。 六、會計書類卷宗的保存期限根據會計法第八十三條和第八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在銷燬前應先函請審計機關同意,並應再陳報司法院核定。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最高法院案卷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19條,文書保存期限是以歸檔後的翌年起算的。 根據前述法規之參考資料及範例,我們可以參考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和法令進行案卷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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