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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卷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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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訴訟案件底卷,保存期限為十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案卷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18條,民刑事訴訟案件底卷的保存期限為十年。這表示法院在收到案卷後,必須保存該案件的底卷至少十年。保存期限的長度是確保案卷能夠在需要時被取用或者作為參考。這樣的要求可以確保司法機關有充足的時間對案件進行檢視或者複查,並且也能夠提供對於過去案件的歷史記錄。 例如,如果一起刑事案件在民國85年被審判並且歸檔,根據最高法院的要求,這個案件的底卷應當保存至民國95年。在這個保存期限內,法院可以根據需要隨時查閱案卷,例如,進行複查、申訴或者後續調查。過了保存期限,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這個案卷可以被銷毀或者損毀以避免佔用存儲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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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卷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案卷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 18 條規定:「民刑事訴訟案件底卷,保存期限為十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案卷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