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內,文書有宜特別保存以備查考者,於期限屆滿後得抽出繼續保存之,但與國史或革命事蹟有關者,逕送國史館保存。
根據最高法院案卷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17條的規定,卷宗內的文書若具有特殊保存價值以供查考,可在保存期限屆滿後抽出繼續保存。但若這些文書與國史或革命事蹟有關,則應直接送交國史館保存。 例如,如果在一個案卷內的文書被認為與國史或革命事蹟有關,根據這條規定,這些文書應被送交國史館保存,而不是在保存期限屆滿後抽出繼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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