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卷人員接收歸檔文卷時,發現結案字號、當事人姓名、件數如與案卷歸檔簿所載不符者,應退請更正。
最高法院案卷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7條,是關於管卷人員接收歸檔文卷時,若發現結案字號、當事人姓名、件數與案卷歸檔簿所載不符的情況,應退請更正。根據該要點,要求管卷人員注意確認歸檔文卷的相關信息是否與案卷歸檔簿的記錄相符,並在不符的情況下進行更正。 舉例來說,假如某案件結案字號是2019年度訴字第123號,案卷歸檔簿上記錄的當事人姓名和件數也應與此相符。然而,當管卷人員接收到該案件的歸檔文卷時,卻發現結案字號是2019年度訴字第456號,這時根據最高法院案卷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7條的規定,管卷人員應退請更正,確保文卷的記錄與案卷歸檔簿的記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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