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訴訟費用收入處理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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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事務科及會計室,應分別核對聯單領用數及蓋印號數是否相符(已使用聯單號數加未使用空白聯單號數,即為領用聯單數),會計室並應不定期派員至事務科出納股核對已蓋印未使用聯單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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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訴訟費用收入處理要點第 15 條規定了事務科及會計室在處理訴訟費用收入時的一些事務事項。根據該條,事務科和會計室應分別核對聯單領用數和蓋印號數是否相符,即已使用聯單號數加上未使用空白聯單號數等於領用聯單數。此外,會計室應不定期派員至事務科出納股核對已蓋印未使用聯單的使用情形。這些措施旨在確保訴訟費用的收入處理過程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參考資料: 1. 最高法院訴訟費用收入處理要點(最高法院106年5月26日華字第1060012641號令修正)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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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