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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訴訟費用收入處理要點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事務科及會計室,應分別對聯單領用數及蓋印號數是否相符(已使用聯單號數加未使用空白聯單號數,即為領用聯單數),會計室並應不定期派員至事務科出納股核對已蓋印未使用聯單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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