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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7.12.09

最高法院訴訟費用收入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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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最高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處務規程第 70 條第 3 項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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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為綜理訴訟費用收入事宜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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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訴訟費用收費收據應先印製流水號數,由會計室負責保管。會計室應設置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領用紀錄卡,並不定期抽查領用情形,出納股應設置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紀錄卡,隨時紀錄使用情形,備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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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務科出納股根據收費件數之多寡,向會計室具領空白收費聯單,對無重號漏號等情形後送蓋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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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當事人或代理人自行繳納訴訟費用時,先向民事科取得訴訟費用繳費通知單,交出納股開立「訴訟費用收費收據五聯單」,由當事人或代理人持向臺灣銀行公庫部繳納。 當事人若用郵寄方式繳納,由文書科收文股送至民事科,民事科開立繳費通知單連同款項,送事務科出納股開立收費收據五聯單向臺灣銀行公庫部繳納後,將聯單分送民事科及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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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務科出納股於每日下班前,將當日繕製之收費聯單一聯送會計室製票收帳,一聯送民事科附卷,一聯留出納股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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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務科出納股每日經收之訴訟費用,須於當日下班前登簿保管,如經收款額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須經出納人員會同事務科長驗封後仍歸該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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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出納人員於收到匯票致未能於次日繳庫時,除需填具通知單通知會計室外,並應儘速處理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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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每月終,事務科出納股應編具訴訟費用收入月報表,送會計室查對無誤後陳報分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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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訴訟費用收入月報表內,須加註尚餘未使用已蓋印空白聯單起訖號數,暨未蓋印空白聯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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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事務科及會計室,應分別對聯單領用數及蓋印號數是否相符(已使用聯單號數加未使用空白聯單號數,即為領用聯單數),會計室並應不定期派員至事務科出納股核對已蓋印未使用聯單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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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會計室應對聯單號數是否相連,註銷號數暨訴訟費收入數是否與帳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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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事務科出納股於收費時如有誤填或重填聯單情事,應將該聯各單全部加蓋顯著之「作廢」戳記,送會計室銷號,並於每月底於訴訟費收入月報表內,註明已註銷之各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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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當事人如撤回、溢繳或重繳訴訟費,而申請或依職權退還,經由民事科及主辦庭審查屬實,簽陳院長批准,交由出納股填具收入退還書及專戶存款收款書送國庫,支付清單及支出傳票經長官核定後,開立支票通知當事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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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以上各有關人員於調職時,對於上列各事項有關部分須切實清點列入移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訴訟費用收入處理要點全文共 2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7.12.0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