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訴訟費用收入處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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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訴訟費用收費收據應先印製流水號數,由會計室負責保管。會計室應設置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領用紀錄卡,並不定期抽查領用情形,出納股應設置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紀錄卡,隨時紀錄使用情形,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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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訴訟費用收入處理要點第4條規定,訴訟費用的收據應該事先印製流水號數,由會計室保管。會計室應該設置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領用紀錄卡,以不定期抽查領用情形。同時,出納股應該設置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紀錄卡,以隨時記錄使用情形,以備查核。 依據此條款,在處理訴訟費用時,最高法院要求收據要事先具備印製的流水號數,並且由會計室負責保管。同時,會計室和出納股都要設置相關紀錄卡,以來紀錄收據的領用和使用情形,以供查核。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訴訟費用的收取和使用能夠透明和有效。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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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