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訴訟費用收入處理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當事人或代理人自行繳納訴訟費用時,先向民事科取得訴訟費用繳費通知單,交出納股開立「訴訟費用收費收據五聯單」,由當事人或代理人持向臺灣銀行公庫部繳納。 當事人若用郵寄方式繳納,由文書科收文股送至民事科,民事科開立繳費通知單連同款項,送事務科出納股開立收費收據五聯單向臺灣銀行公庫部繳納後,將聯單分送民事科及會計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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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當事人或代理人自行繳納訴訟費用時,先向民事科取得訴訟費用繳費通知單,交出納股開立「訴訟費用收費收據五聯單」,由當事人或代理人持向臺灣銀行公庫部繳納。 當事人若用郵寄方式繳納,由文書科收文股送至民事科,民事科開立繳費通知單連同款項,送事務科出納股開立收費收據五聯單向臺灣銀行公庫部繳納後,將聯單分送民事科及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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