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訴訟費用收入處理要點 第 7 條
快速跳轉
七、當事人或代理人自行繳納訴訟費用時,先向民事科取得訴訟費用繳費通知單,交出納股開立「訴訟費用收費收據五聯單」,由當事人或代理人持向臺灣銀行公庫部繳納。 當事人若用郵寄方式繳納,由文書科收文股送至民事科,民事科開立繳費通知單連同款項,送事務科出納股開立收費收據五聯單向臺灣銀行公庫部繳納後,將聯單分送民事科及會計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訴訟費用收入處理要點第7條,當事人或代理人自行繳納訴訟費用時,需先向民事科取得訴訟費用繳費通知單,再將該通知單交給納稅股開立「訴訟費用收費收據五聯單」。接著,當事人或代理人需攜帶該收費收據五聯單到臺灣銀行公庫部進行繳納。 如果當事人選擇郵寄方式繳納訴訟費用,他們需要將相關文件送至文書科收文股,再由文書科將文件轉交給民事科。民事科會開立繳費通知單並附上款項,然後將該繳費通知單連同訴訟費用送交事務科出納股,由事務科出納股開立收費收據五聯單。之後,這份收費收據五聯單將被用於到臺灣銀行公庫部進行繳納。最後,這份收費收據五聯單將會被分送給民事科和會計室。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高法院訴訟費用收入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