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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訴訟費用收入處理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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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文書科於蓋印後登簿註明起迄號數送交事務科出納股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訴訟費用收入處理要點第6條規定,文書科在蓋印後需登簿並註明起迄號碼,然後將相關文件送交事務科出納股使用。該項條文強調了訴訟費用收入的處理程序,包括將相關文書登記並交由事務科的出納股使用。這樣可以確保訴訟費用的收入能夠被正確處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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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訴訟費用收入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訴訟費用收入處理要點第 6 條規定:「六、文書科於蓋印後登簿註明起迄號數送交事務科出納股使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訴訟費用收入處理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