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訴訟費用收入處理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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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事務科出納股於收費時如有誤填或重填聯單情事,應將該聯各單全部加蓋顯著之「作廢」戳記,送會計室銷號,並於每月底於訴訟費收入月報表內,註明已註銷之各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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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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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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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