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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訴訟費用收入處理要點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事務科出納股於收費時如有誤填或重填聯單情事,應將該聯各單全部加蓋顯著之「作廢」戳記,送會計室銷號,並於每月底於訴訟費收入月報表內,註明已註銷之各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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