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訴訟費用收入處理要點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當事人如撤回、溢繳或重繳訴訟費,而申請或依職權退還,經由民事科及主辦庭審查屬實,簽陳院長批准,交由出納股填具收入退還書及專戶存款收款書送國庫,俟支付清單及支出傳票經長官核定後,開立支票通知當事人領取。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十八、當事人如撤回、溢繳或重繳訴訟費,而申請或依職權退還,經由民事科及主辦庭審查屬實,簽陳院長批准,交由出納股填具收入退還書及專戶存款收款書送國庫,俟支付清單及支出傳票經長官核定後,開立支票通知當事人領取。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