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訴訟費用收入處理要點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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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當事人如撤回、溢繳或重繳訴訟費,而申請或依職權退還,經由民事科及主辦庭審查屬實,簽陳院長批准,交由出納股填具收入退還書及專戶存款收款書送國庫,俟支付清單及支出傳票經長官核定後,開立支票通知當事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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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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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俟名詞
- 傳票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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