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訴訟費用收入處理要點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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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以上各有關人員於調職時,對於上列各事項有關部分須切實清點列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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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訴訟費用收入處理要點第19條規定,當法院內部人員調職時,必須對所涉及的上述各事項進行清點和移交。該條款主要是為了確保費用收入的順利處理和轉交,以保障法院的運作順暢。根據最高法院的指引,調職人員需要確實記錄和移交相關的費用收入文件和資料。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費用收入的透明和合規,以及確保資金的正確使用。證據應該包括相關的文件和記錄,以便對費用收入情況進行審核和監督。例如,當法院人員從一個部門調職到另一個部門時,他們應該明確記錄和移交他們正在處理的費用收入相關文件和數據,以確保這些資源可以繼續運作和被適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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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