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聲請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迴避,聲請或聲明異議,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另立卷宗號數。
在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2條中規定,當聲請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有迴避之情形時,當事人可以聲請迴避,並提出異議,當事人可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根據這個法條,法院應該重新指派相關的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並分配一個新的卷宗號數來處理該事件。然而,根據提供的上述內容,無法確定這個法條的具體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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