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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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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聲請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通譯迴避,聲請或聲明異議,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另立卷宗號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在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2條中規定,當聲請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有迴避之情形時,當事人可以聲請迴避,並提出異議,當事人可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根據這個法條,法院應該重新指派相關的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並分配一個新的卷宗號數來處理該事件。然而,根據提供的上述內容,無法確定這個法條的具體適用情況。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通譯名詞
  • 異議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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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聲請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迴避,聲請或聲明異議,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另立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