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14 條
十四、分案應依事件種類,按法官配案輪次表之次序為之。 輪次表法官配案次序之排列,以製作輪次表之法官輸入亂數鍵值,由電腦隨機抓取股別,並列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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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4條是指在分案時,應依照事件種類,按照法官配案輪次表的次序進行分案。輪次表是由製作輪次表的法官輸入亂數鍵值,然後由電腦隨機抽取股別並列印出來。 該條規定確保了行政訴訟事件的分案公正性和隨機性,避免了法官個人喜好或偏見對案件分配的影響。這有助於確保行政訴訟的公正性和專業性,以及各種事件之間的平衡分配。 依據「高等行政法院訴訟程序法規劃步驟書」第三版,第14條的實際運用範例可如下所示: 舉例來說,在一個高等行政法院所審理的行政訴訟事件中,該院依照輪次表所定的次序,將一起有關土地用途爭議的訴訟案件分配給第一個法官處理,而將一起有關建築執照爭議的訴訟案件分配給第二個法官處理。這樣可以確保每個法官都有平等的機會處理不同類型的案件,避免了某一個法官專門處理某一類案件的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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