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之一、調解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調解成立:調解事件之全部,經調解成立,作成調解筆錄者。 (二)調解不成立:調解事件之全部,經調解而不成立。 (三)撤回移付調解合意。 (四)移付調解之訴訟事件有第十九點第一項第四款、第二十二點第二款之情形者。
我不知道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1-1條的具體內容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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