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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二、上訴審訴訟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 (二)撤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上訴人依法撤回,或有法定原因,而視為撤回其上訴。 (三)發回更審或移送:上訴之全部,經以判決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五)有第十九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 (六)調解成立: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案件上訴中移付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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