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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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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上訴審訴訟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 (二)撤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上訴人依法撤回,或有法定原因,而視為撤回其上訴。 (三)發回更審或移送:上訴之全部,經以判決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五)有第十九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 (六)調解成立: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案件上訴中移付調解成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系教授所提供的資料,我無法找到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2條該法規的解釋與相關範例。

  • 上訴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駁回名詞
  • 撤回上訴名詞
  • 上訴人名詞
  • 發回更審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第二百六十三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行政法名詞
  • 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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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2 條規定:「二十二、上訴審訴訟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之全部,經為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