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抗告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全部終結之裁定:抗告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或廢棄原裁定之裁定。 (二)撤回抗告:抗告人撤回抗告。 (三)抗告有數部分,經分別依前二款規定全部處理完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3條,抗告事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進行報結: 一、全部終結之裁定:抗告的全部內容經裁定駁回或廢棄原裁定。 二、撤回抗告:抗告人撤回了抗告。 三、抗告有數部分,經分別依前二款規定全部處理完畢。 四、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4第1項及第2項的規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使用的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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