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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三、抗告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全部終結之裁定:抗告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或廢棄原裁定之裁定。 (二)撤回抗告:抗告人撤回抗告。 (三)抗告有數部分,經分別依前二款規定全部處理完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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