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保全程序暨相關聲請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一)駁回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 (二)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之全部,經准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三)駁回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之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之聲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 (四)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聲請為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經為全部准許之裁定。 (五)撤回聲請之全部。
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5條規定了保全程序暨相關聲請事件的報結情形。根據該條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全程序案件或相關聲請案件,應當報結: 1. 駁回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的全部經裁定駁回; 2. 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的全部經裁定准許假扣押或假處分; 3. 駁回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之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聲請的全部經裁定駁回; 4. 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的全部經裁定准許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 5. 撤回聲請的全部。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5條的規定,以上情形的案件應當報結,具體情況需要根據每案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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