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其他聲請、聲明、囑託或發回、發交更審事件,準用第一九點至第二五點之規定,於全部得報結時,始報結之。
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無法得知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6條的具體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