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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六、其他聲請、聲明、囑託或發回、發交更審事件,準用第一九點至第二五點之規定,於全部得報結時,始報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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