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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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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事件因分案錯誤或其他原因,不能依第一九點至第二六點之規定報結者,經報明院長准報「他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7條規定,當行政訴訟事件因分案錯誤或其他原因無法依照該要點第19點至第26點的規定報結時,經報明院長准報「他結」。 根據台灣高等行政法院的相關規定,在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時,若因為分案錯誤或其他原因無法按照第19點至第26點的規定報結,可以向院長報告並經院長核准後進行「他結」,即另外分案報結。 參考資料: - 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 錯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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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7 條規定:「二十七、事件因分案錯誤或其他原因,不能依第一九點至第二六點之規定報結者,經報明院長准報「他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