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27 條
二十七、事件因分案錯誤或其他原因,不能依第一九點至第二六點之規定報結者,經報明院長准報「他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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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7條規定,當行政訴訟事件因分案錯誤或其他原因無法依照該要點第19點至第26點的規定報結時,經報明院長准報「他結」。 根據台灣高等行政法院的相關規定,在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時,若因為分案錯誤或其他原因無法按照第19點至第26點的規定報結,可以向院長報告並經院長核准後進行「他結」,即另外分案報結。 參考資料: - 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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