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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28 條

二十八、強制執行事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全部移送:全部移送管轄行政法院。 (二)裁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之全部,經為駁回之裁定。 (三)併案執行:有二以上執行名義,就同一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後案併前案執行。 (四)債權人聲請撤回強制執行。 (五)課予義務判決:債務人函覆已依判決意旨作成行政處分。 (六)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假處分裁定送達於債務人。 (七)行政法院就強制執行事件,發函囑託行政機關或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於其執行標的均已執行終結;囑託執行逾三個月後,而經受託機關或法院回覆未能於二個月內終結執行程序,或於回覆後未能於二個月內終結,或經函詢逾十五日未回覆者,行政法院將執行結果載明於執行名義,並將應發還債權人之相關文件資料函送受託機關或法院,且副知執行當事人後報結。但有數受託機關或法院時,應先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再行函送;如其中一受託機關或法院已接受移轉資料,該機關或法院視為債權人聲請之執行機關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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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8條的規定,強制執行事件具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時,可以報結: (一)全部移送:將全部強制執行事件移送給管轄行政法院。 (二)裁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全部被駁回的情形。 (三)併案執行:有兩個以上的執行名義,同一債務人聲請進行強制執行時,後面的案件可以併入前面的案件中一起進行執行。 (四)債權人聲請撤回強制執行。 (五)課予義務判決:債務人回函表示已依照判決意旨進行了行政處分。 (六)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假處分的裁定已經送達給債務人。 (七)行政法院就強制執行事件發函囑託行政機關或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而且執行標的已經全部執行結束;囑託執行已超過三個月,但受託機關或法院回覆表示無法在兩個月內結束執行程序,或者回覆後未能在兩個月內結束,或者收到函詢超過十五天未回覆的情況下,行政法院將執行結果記載在執行名義中,並將應該還給債權人的相關文件和資料函送給受託機關或法院,然後將報結的副本寄給執行當事人。如果有多個受託機關或法院的情況,應該先詢問債權人的意見,然後再寄給其中一個受託機關或法院,如果其中一個受託機關或法院已經接受了移轉的資料,那麼該機關或法院就被視為債權人聲請的執行機關或法院。 根據我們這次提供的資料來源,不含有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8條的釋義和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參考資料來支持這項法條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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