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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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人、鑑定人請求日費、旅費,應於訊問或鑑定完畢後請求之,其請求以言詞或書狀為之均可,以言詞為請求者,應由書記官記明於筆錄。 證人、鑑定人提出請求後,應同時填具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申請書兼領據(如格式一)一式二份,由審判長或承辦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移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再依程序結報。 前項日費、旅費,以當日發給為原則,如不及當日發給,應由總務科匯寄收款人。 交通費採實報實銷。但依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規定搭乘計程車、高鐵或飛機者,行政法院應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發給返程之交通費。 提審事件及收容聲請事件之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鑑定人之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由國庫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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