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三、鑑定人及受行政法院囑託陳述或審查鑑定意見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從事學術研究之人,請求支領報酬時,應於鑑定前或鑑定後填具行政訴訟鑑定事件申請報酬報告表兼領據(如格式二)一式二份,向選任或囑託之行政法院為之。 審判長或承辦法官對於前項請求之金額是否相當,應審酌鑑定事件之繁簡、所費勞力之大小及鑑定人相類業務之報酬等因素酌予核定後送會計室,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並以一份送原承辦書記官附卷,以一份附傳票移總務科依付款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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