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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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鑑定人及受行政法院囑託陳述或審查鑑定意見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從事學術研究之人,請求支領報酬時,應於鑑定前或鑑定後填具行政訴訟鑑定事件申請報酬報告表兼領據(如格式二)一式二份,向選任或囑託之行政法院為之。 審判長或承辦法官對於前項請求之金額是否相當,應審酌鑑定事件之繁簡、所費勞力之大小及鑑定人相類業務之報酬等因素酌予核定後送會計室,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並以一份送原承辦書記官附卷,以一份附傳票移總務科依付款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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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第3條的規定,鑑定人或受行政法院囑託陳述或審查鑑定意見的機關、學校、團體或從事學術研究的人,如果要求支領報酬,需要在鑑定之前或之後填寫行政訴訟鑑定事件申請報酬報告表兼領據,並提交給選任或囑託的行政法院。審判長或承辦法官對於報酬金額的核定應考慮鑑定事件的複雜程度、所需的勞力以及鑑定人在相關領域的報酬等因素,並將其送交會計室審核後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核准後,應提供一份給原承辦書記官附卷,另一份提交總務科按照支付程序辦理付款。
- 鑑定人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鑑定名詞
- 報酬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審酌名詞
- 業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傳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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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