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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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三人經行政法院裁定命提出文書者,其提出文書之到場費用,準用證人日費、旅費之規定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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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如果第三人經法院裁定命其提出文書,則該第三人的到場費用可以按照證人的日費、旅費的規定支給。具體來說,根據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第9條,第三人提出文書所需的費用可以按照證人的日費、旅費的標準計算,並由行政法院給付。作為一個範例,如果第三人提供證人證詞,並需要到場作證,那麼該第三人可以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獲得相應的到場費用支給。使用的參考資料為《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 第三人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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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