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當事人繳納之費用不足支付,經通知補繳而未補繳,或當事人迄未繳納是項費用而行政法院又需為是項調查證據之行為,支出費用無法歸還時,承辦書記官應於事件終結後,開列詳細項目及其金額,經科長、法官、庭長(或審判長)審核後送會計室,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由行政法院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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