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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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當事人繳納之費用不足支付,經通知補繳而未補繳,或當事人迄未繳納是項費用而行政法院又需為是項調查證據之行為,支出費用無法歸還時,承辦書記官應於事件終結後,開列詳細項目及其金額,經科長、法官、庭長(或審判長)審核後送會計室,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由行政法院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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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第8條,如果當事人未能足夠支付所需費用,並且經過催告補繳但仍未補繳,或者當事人尚未繳納該費用而行政法院又必須進行該調查證據的行為且無法退還支出的費用,承辦書記官應在事件結束後列明詳細的項目和金額,經科長、法官、庭長(或審判長)審核後送會計室,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由行政法院依法處理。 例如,如果當事人在訴訟期間未能補足所需的證人日費旅費,且經過通知後仍未能補繳,行政法院可能需要進行相關證人的聽證工作,這些支出的費用是無法退還給行政法院的。在事件結束後,承辦書記官會根據審核結果開列詳細的項目和金額,報請核准後由行政法院依法處理。
- 當事人名詞
- 迄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證據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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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