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行政法院收付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均依預算程序辦理。如有不足,應命當事人再行補繳;如有餘額,應辦理退庫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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