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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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法院收付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均依預算程序辦理。如有不足,應命當事人再行補繳;如有餘額,應辦理退庫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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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第 7 條所規定,行政法院在支付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時,需要遵循預算程序。如果支付金額不足,法院應要求當事人再行補繳;如果支付金額有剩餘,則應當辦理退庫並發還給相關當事人。此規定確保了支付費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 行政法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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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