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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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總務科憑傳票或先行以零用金支付證人、鑑定人之各項費用,應請具領人簽章核符後支給之,並將領據或申請書(如格式一至三)連同傳票送還會計室。 第二點第三項及第四點第二項所定由總務科匯寄收款人者,即以匯款收據憑證或收款人領款收據作為付款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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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第6條,總務科應將證人、鑑定人的費用以傳票或零用金支付,並要求領取人簽章核對後進行支付。支付完成後,應將領據或申請書(格式一至三)連同傳票送還會計室。同樣地,若由總務科進行匯款給收款人,則應提供匯款收據憑證或收款人領款收據作為付款憑證。 參考資料: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第6條
- 傳票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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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