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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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總務科憑傳票或先行以零用金支付證人、鑑定人之各項費用,應請具領人簽章核符後支給之,並將領據或申請書(如格式一至三)連同傳票送還會計室。 第二點第三項及第四點第二項所定由總務科匯寄收款人者,即以匯款收據憑證或收款人領款收據作為付款憑證。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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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總務科憑傳票或先行以零用金支付證人、鑑定人之各項費用,應請具領人簽章核符後支給之,並將領據或申請書(如格式一至三)連同傳票送還會計室。 第二點第三項及第四點第二項所定由總務科匯寄收款人者,即以匯款收據憑證或收款人領款收據作為付款憑證。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