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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0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四、(書狀繕本之送達及交付) 當事人於開庭提出訴訟書狀者,書記官應當庭將繕本交付他造,並於筆錄內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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