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書狀繕本之送達及交付) 當事人於開庭提出訴訟書狀者,書記官應當庭將繕本交付他造,並於筆錄內記明。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04條的規定,當事人在開庭時提出訴訟書狀,書記官應當庭將繕本交付對方當事人,並在筆錄內做出記載。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發布之《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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