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准許假扣押、假處分事件之處理) 准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書記官應迅速製作裁定正本,送達於債權人。 對於債務人之送達,地方行政訴訟庭書記官應檢附前項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由執行人員於強制執行時或執行後送達。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時,亦同。 對於債務人之送達,高等行政訴訟庭書記官應檢附第一項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移送地方行政訴訟庭依前項規定辦理。 假扣押、假處分之抗告事件,得於發卷時,依前二項規定送達債務人。
依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05 條,主要討論了假扣押、假處分事件的處理程序。根據該條,書記官在准許假扣押、假處分的時候,應迅速製作裁定正本並送達給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送達,地方行政訴訟庭書記官應在強制執行時或執行後,檢附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由執行人員送達。若是由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也應同樣遵循此程序。而對於債務人的送達,高等行政訴訟庭書記官應檢附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移送地方行政訴訟庭依法規定辦理。而假扣押、假處分之抗告事件,在發卷時也可以依前述程序送達給債務人。 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以及《行政法院法庭處理民事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規則》第八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