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駁回假扣押、假處分事件之處理)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法院為駁回聲請之裁定,裁定正本僅須送達於為聲請之債權人,毋庸送達債務人。
根據問題描述,沒有提供《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06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