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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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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駁回假扣押假處分事件之處理)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法院為駁回聲請之裁定,裁定正本僅須送達於為聲請之債權人,毋庸送達債務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沒有提供《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06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 駁回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債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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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06 條規定:「一○六、(駁回假扣押、假處分事件之處理)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法院為駁回聲請之裁定,裁定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