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囑託外國調查證據) 高等行政法院應於外國調查證據,擬囑託外國管轄機構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調查者,由各該法院逕函外交部辦理。
根據上述法條第107 條,高等行政法院在處理行政訴訟事件時,若需要調查外國的證據,應該將調查事項委託外國管轄機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或團體進行調查,並由各該法院直接向外交部提出委託函。 例如,如果在一個行政訴訟案件中,某些關鍵證據需要從外國取得,高等行政法院可以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在必要時委託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其他外交機構,進行相關證據的調查工作。這樣做可以確保蒐集到的證據符合國際法律的規定,同時也可以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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