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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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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囑託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調查證據) 應於大陸地區調查證據者,由各行政法院逕函法務部為之,毋庸經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代轉,亦無須副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應於香港及澳門調查證據者,由各行政法院逕函囑託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轉請該會香港事務局、澳門事務處辦理。 大陸地區法院直接委託我國行政法院調查證據時,應函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退回該法院,依經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中介程序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08條的內容: 一○八、(囑託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調查證據)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需要調查大陸地區的證據,行政法院可以直接函文法務部提出囑託,而不需要透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作為中介。同樣地,如果需要調查香港和澳門的證據,行政法院應該直接函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轉請該會的香港事務局和澳門事務處辦理。至於大陸地區法院直接委託我國行政法院調查證據時,應函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退回該法院,依經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中介程序處理。 參考資料: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I0120023

  • 證據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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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08 條規定:「一○八、(囑託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調查證據) 應於大陸地區調查證據者,由各行政法院逕函法務部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